1、什么是老干部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干部工作,概括起来说,就是执行、检查、协调和落实党和国家对退下来的老干部的学习、生活、医疗保健、发挥作用、文化娱乐、丧葬优抚等政治、生活待遇作出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老干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老干部工作部门和队伍自身建设等诸方面工作的总和。
老干部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群体,做好老干部工作有其特别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同志在1994年底召开的全国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做好老干部工作确实事关大局,十分重要。”老干部工作决不是小事,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继往开来的重要保证。这是因为:
(1)党的老干部工作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延续和升华,是党内尊老敬老优良作风的继续和发扬。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尊老敬老作为一种传统美德,被不同的阶级和社会所推崇。在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和开创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光大,尊老敬老这一优良作风进一步得到重视和继承。在我们党内,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尊老敬老的工作,并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了榜样。
(2)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是坚持干部离退休制度、搞好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干部,实现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现实需要。
(3)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党的形象,影响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老干部工作做好了,就会在各个年龄层次的干部当中,在党内党外、国内国外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
(4)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5)老干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从老干部工作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完善,以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行这一角度来看,这项工作涉及到组织、老干部、人事、劳动、财政、卫生、民政等许多党政部门,需要这些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另一方面,无论是地方、军队、城市、农村,还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多或少都有老干部,都存在着为老干部提供管理服务的任务,因此,老干部工作不单是老干部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部门和单位都有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政治责任和义务,都要把老干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尊重党的历史,尊重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广大老干部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为党的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发挥了中坚和骨干作用。没有老同志,就没有今天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不尊重老同志,就是不尊重党的历史,不做好老干部工作,就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我们的事业就失去了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
其次,做好老干部工作,是坚持干部离退休制度,搞好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实现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需要。老干部工作做好了,将会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干部工作良性循环机制的进一步形成和发展。
第三,做好老干部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干部工作关系到尊重民族文化和感情,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老干部工作做好了,将会推动全社会尊老敬老风尚的形成,将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老同志过去为中国革命和建设贡献了毕生的精力。今天,他们仍然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仍然发挥着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把老干部工作做好,充分调动广大老同志的积极性,引导鼓励他们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社会的稳定等,都将起到积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2、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理应得到很好地安排照顾。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为什么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这是因为,实践证明做好老干部工作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了,老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做好老干部工作关键在领导,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讲之外,还有其特殊意义:一是领导班子年轻化后,不断有新的年轻同志进入领导岗位,有的同志对老同志、对老干部工作不了解。二是老干部工作是十个“系统工程”,许多具体问题老干部工作部门本身解决不了,需要领导出面协调解决。三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老干部工作涉及到不少政策性问题,这些问题又与整个干部政策、与改革中其他配套政策密切相关,其中一些问题需要领导拿意见,作出决策。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站在党性原则立场上,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一些新上任的年轻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单位的领导要尊重老干部,重视老干部工作。那种把老干部当作负担,甚至认为是包袱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困难很多,要排除畏难情绪,克服各种困难,下功夫把老干部工作做好。各地各级领导要把老干部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事业的大局中来考虑,放到整个干部工作中来考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4、为什么说做好老干部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
做好老干部工作,关键在领导,关键在认识,这是十几年老干部工作的经验总结。只有各级领导对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老干部工作才能真正做好。因此,要做好老干部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老干部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在今天两个文明建设中具有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才能加深对广大老干部的感情;只有充分认识到实行干部离退休制度的重大意义,才能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自觉性;只有正确认识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了解当前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推动老干部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一大批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其中有一些刚刚走上领导岗位,他们过去没有接触过离退休干部工作,对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不了解、不熟悉,解决他们的认识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加之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老干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老干部工作没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势必削弱各级党政组织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难以保证老干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性,也就难以把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做好。因此,解决好认识问题,是老干部工作能否做好的关键所在。
5、各级党委应如何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正[1990]5号)中明确指出: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如何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解决老同志生活困难等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
6、党的十七大对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党的十七大对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7、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8、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9、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规定,提高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质量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对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离休干部整体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细化深化服务管理,为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参加组织生活、就近医疗、就近得到服务创造条件,努力使他们晚年生活过得幸福、安宁、有尊严。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定期派人走访,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关心和照顾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加强离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10、老干部工作的最终标准是什么?
老干部工作的最终标准是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
11、老干部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老干部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好作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12、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三个关系”是什么?
必须处理好离休干部工作与退休干部工作的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关系,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与生活待遇的关系。
13、“六个老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14、中组部三十多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三个重要文件的文号分别是什么?
中组部三十多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三个重要文件的文号分别是〔78〕组通字40号、中组发〔1990〕5号、中组发〔2008〕10号。
15、李源潮同志指出,在多元利益社会中,老干部的利益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代表?
李源潮同志指出,在多元利益社会中,老干部的利益应该由老干部工作部门来代表。
16、李源潮同志指出,做好老干部工作,有两点特别重要。这两点是什么?
李源潮同志指出,做好老干部工作,有两点特别重要。这两点是深怀感情、主动服务。
17、李源潮同志指出,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什么?
一、要研究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二要制定解决老干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政策;三要策划受老干部欢迎的各种活动;四要树立老干部先进模范典型。
二、干部离退休
1、干部离职休养概念是在哪部文件中首次提出?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
3、老干部的含义是什么?
老干部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会不断产生新的老干部。
4、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哪几个时期?(具体时间规定)
分为四个时期: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一战时期或称土地革命时期):1921.7.1—1927.7.31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二战时期或称红军时期):1927.8.1—1937.7.6
(3)抗战时期老干部:1937.7.7一1945.9.2
抗战前期老干部:1937.7.7—1942.12.31
抗战后期老干部:1943.1.1—1945.9.2
(4)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1945.9.3—1949.9.30
6、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司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沟,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7、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崑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盒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9、怎样理解“供给制”?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答:1983年8月《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都能够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11、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可否恢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
不能。
13、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4、符合哪些条件的干部可以退职?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经组织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三、政治待遇
1、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一律不变。
2、老干部政治待遇的五项规定是什么?
答:(1)按规定组织老同志阅读文件、听报告;(2)请老同志参加一些必要的会议和一些重要活动,了解中央文件精神、国内外大事、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情况;(3)安排和组织老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4)安排组织老同志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5)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
3、怎样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要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老同志的思想实际要求,进一步把老干部政治待遇落实好。
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老年大学等形式,组织老同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支持改革开放,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是切实把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要针对离退休干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搞好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要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思想、制度建设的经验。
三是要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已形成的各项制度,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等。这里要强调的是贵在坚持,贵在落实。
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要抓住纪念活动的机会走访慰问老同志。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请老同志与党政主要领导、群众一起参加活动。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馆、室)建设,把活动中心建成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各单位要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根据老同志的爱好和要求,有计划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增添一些活动设施,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4、向老干部颁发离休荣誉证有何规定?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
5、行政14、18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写“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别待遇。
6、对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7、对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8、对春节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中组发[1980]75号:春节期间做好慰问老干部的工作,对于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光荣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2)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重点慰问那些已退居二、三线和在养病治疗的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各级领导干部可以组织慰问组,到老干部家里、干休所、医院和疗养院走访看望;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3)各级领导同志和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在慰问活动中,要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9、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组通字[1981]40号:(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10、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活动有何规定?
中办发1984[18号]: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
11、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及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及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保持老干部政治坚定、理想永存、思想常新。
1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范围是什么?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社区由离退休人员党员组成的党支部,不包括在职党员党支部中的离退休党员个人。
13、怎样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而没有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要按党章规定和依靠老同志居住地,方便老同志活动,有利于开展支部工作,有利于加强组织管理为原则,尽快地单独建立党支部。已单独建立的党支部,但组建不合理,老同志参加活动不够方便的,要适当进行调整。分散回乡村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照上述要求,能够建立党支部的,就单独建立,不能单独建立的,就近编入乡村党支部。
1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离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褪色,保持革命晚节。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6)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7)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15、如何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1)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人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2)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3)要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16、怎样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建立哪些制度?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特色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的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建立以下几种制度:(1)组织生活制度;(2)学习制度;(3)报告工作制度;(4)联系党员制度;(5)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
17、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要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什么权?
要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
18、新形势下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努力构建什么样的工作格局?
新形势下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努力构建服务、教育、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19、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
20、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应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
21、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目标要使每个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上有归属、思想上不落伍、管理上讲规范、作用上能发挥。
2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如何计算?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3、党费的用途是什么?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4、党费留成有何具体规定?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25、因病长期休养怎样过组织生活?
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的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6、何为“五好”党支部?
“五好”党支部就是指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
27、2010年,李源潮同志提出应开展“三好老干部”评选活动。“三好老干部”的内容是什么?
学习活动好,教育后代好,家庭关系好。
28、什么叫“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是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一课是党课。
四、生活待遇
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3、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
4、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每年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5、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6、如何发放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享受的“生活补贴”, 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7、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实的“三个机制”是指什么?
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
8、建立“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9、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主要精神是: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10、我市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养老金有何规定?
按我市现在政策,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和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一样,以同样标准、同样时间执行。
11、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什么?原则是什么?
中办、国办转发中组部、财政、人事、劳动、国资委五部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原则是: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12、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拖欠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13、怎样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解决“两费”拖欠问题?
要千方百计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一是要解决贫困地区的“两费”拖欠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对拖欠“两费”问题要高度重视,对于原来应该补发的钱,不应久拖不兑现。这些老同志年岁已高,兑现拖欠“两费”要有紧迫感。解决贫困问题是重中之重,急中之急。对贫困地区的离退休干部更要给予关心。
二是要解决企业的“两费”拖欠问题。各级老干部局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有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亏损企业存在的拖欠老同志“两费”问题,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的同时,要逐步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收入不平衡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已出台了一些措施。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要继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是要继续解决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两费”拖欠问题。要进一步督促原单位按时发放离休费、按规定报销医药费。新老班子交接时,要把易地安置老同志的情况交待好。接收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搞好服务,生活上予以照顾,有条件的还要做些解困工作。原单位与接收单位要保持联系,经常沟通情况,相互合作,把这部分老同志的生活安排好。特别是一些长期在艰苦地区,如青海、新疆、西藏高原地区工作的易地安置的老同志,原单位要保证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和医药费,安置单位也要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给予特别关心和帮助。
四是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对长期患病的老同志,老同志的遗孀,工资比较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同志,要特别给予关心,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各单位老干部部门,首先要建立特困老干部名册或登记卡,及时掌握特困老干部情况。第二,建立相对固定的走访特困老干部制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第三,各单位要定期研究特困老干部的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老干部高龄化以后,看病、护理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一些办法。各级卫生部门要增加设施,改善条件;要采取措施,在看病、挂号、住院等方面对老同志给予适当照顾。
五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提出离退休金正常增长的措施和办法,使老同志分享改革成果。当在职干部增加工资时,给离退休干部也要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随着物价上涨,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有的地方针对老干部高龄化后医药费、护理费等特殊需求,以及部分离休早、职务低、收入少的老同志的生活困难,采取建立老干部基金等措施给予补贴。这些都是分享改革成果的好办法。
六是要不断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情况,对不落实的要限期落实。各级老干部局要经常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有的采取每年普遍检查一次,有的相互交叉检查,这些办法都是可行的。一些有系统的部委也要经常下去检查老干部待遇落实的情况,对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好的要表扬,对迟迟不解决的单位要批评。
14、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应采取什么保障措施?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15、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16、我市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应如何筹集?
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财政部门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
17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医疗保障费应如何保障?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按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度医疗保障费标准,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保障费。
18、我市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如何保障?
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应向市委老干部局申请缴费困难认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核准其免缴或减缴数额。
19、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
20、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市(厅)级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
21、哪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2、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23、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24、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加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25、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6、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哪些规定?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答:2002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规定: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老干部活动室订阅报刊、举办离休老干部文体活动及节日文娱费用、离休老干部茶话会、座谈会和慰问、探望离休老干部的费用,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27、交通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市(厅)级(含享受地专、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担任过正副厅局(地专)长及相当职务的退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25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6元。
28、对离退休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活动费有何规定?
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厅局级及以上人员800元、县处级70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600元。市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
各单位及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要切实管好用好,主要用于关心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化生活和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准以搞福利为由发给个人。
29、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的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范围是什么?
答:(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30、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五、易地安置
1、什么叫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按何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发给?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4、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5、如何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原单位要认真落实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探望,并和接收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待遇落实等问题。接收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组织看望一次。对返乡居住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6、为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汇寄离休费和医药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手续费应如何处理?
答:为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汇寄离休费和医药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手续费,由供给单位支付,不得让离休干部个人承担。
六、发挥作用
1、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准是什么?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身作则和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
2、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可概括为哪些方面?
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推动作用;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发挥促进作用。
3、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提出的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工作中的“三个面向”是指什么?
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
4、李源潮同志对“老有所为”的“为”的定义是什么?
对社会有贡献的为、对我们事业有促进的为、老干部力所能及的为、自觉自愿、益于身心健康的为。
5、什么是“五老队伍”?
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问题,规定可以参加哪些方面的活动?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七、丧葬及优抚
1、实行丧葬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只要党委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全党的认识,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殡葬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坚持丧事简办,其意义不仅在于节约人力物力,而且在于体现了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终身的根本宗旨。它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对逝世同志最好的纪念,就是发扬他们的革命精神,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2、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3、党中央对丧事简办、共产党员带头实行火葬有何要求?
中央要求,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4、中共党员逝世后,是否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覆盖党旗的规格有何规定?是否要经过批准或举行仪式?
2003年4月《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第14号)规定:
党员逝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覆盖党旗时不专门举行仪式,由其亲属或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覆盖即可。党员在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间逝世的,骨灰盒上不能覆盖党旗。用棺木安葬的,不能在棺木上覆盖党旗。
5、对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亡故后丧葬费按本人亡故当月基本离退休(职)费3倍的标准发放。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
6、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7、对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8、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使用有何规定?
答: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死者家属、亲友办理丧事的伙食,往返路费等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9、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是否可恢复享受原离休干部遗属待遇?
答:不能。
八、服务与管理
1、对离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由谁负责?
对离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原则上应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
2、提高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质量,应做到什么?
努力使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过得幸福、安宁、有尊严,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关心和照顾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
3、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切实做到什么?
应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证。
4、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中组部《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
(2)老干部政策咨询;
(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
(5)老同志应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5、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6〕39号文件,对处理老干部信访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中组部《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
(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6、处理老干部来信的程序是什么?
(1)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对领导批办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登记批转内容和批办文号。
(2)办理。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90天。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重要信件应及时摘抄,报送有关领导参阅。
遇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果断处理。
定期将老同志反映的问题集中整理,报有关部门及领导,供指导工作和研究决策参考。
(3)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老同志的信访件可分别转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给老同志回函,说明办理情况。
(4)报送结果。对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从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理;不能近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7、 接待老干部来访应注意什么?
(1)严格遵守接待来访制度,认真、耐心、热情接待上访老同志。
(2)认真解答上访老同志提出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和现时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对个别老干部的无理要求和错误言行,要给予批评。
(3)不是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对涉及大政方针、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8、老干部工作部门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老干部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老干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搞好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及时反映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动态,对于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稳定大局,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是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要建立信息员队伍,形成信息工作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要按照党委系统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三服务”的宗旨,即既要为同级党委服务,又要为上级老干部部门和下级老干部部门服务。
(3)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并报的原则。老干部工作关系到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广大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信息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特别是老干部两项待遇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如实地向同级党委和上级部门报送,绝不能隐瞒不报,延误时机。
(4)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简洁。老干部部门信息工作要讲究时效性,做到一般信息经常报,重要信息立即报。报送信息要准确,既不能夸大事实、凭空想象,也不能隐瞒事实、回避问题。报送信息在文字上要做到开门见山,简洁明了,抓住重点。
(5)要建立健全老干部部门信息考评、考核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向中组部老干部局报送信息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信息报送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评、考核和总结、表彰制度,规范老干部部门的信息工作,努力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老干部工作当中的作用。
9、为什么要建立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老干部工作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逐步实现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中组部决定尽快建立常新、实用、高效的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把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10、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有哪些主要内容?
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是由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干部统计汇总系统、干部统计分析系统三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三部分集成使用。
干部管理信息系统是将采集的离休干部信息项,经认真校核,准确地录入并存储于计算机,汇总系统可以利用数据库中信息自动生成有关离休干部年终统计各种报表;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干部工作的需要,设计干部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工作。分析系统能够在干部统计汇总完成后,对统计资料进行各种各样的分析整理,为干部管理工作服务。三个部分有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能够实现对离休干部信息方便快捷的查询、检索,准确高效地打印和上报。
11、报送离休干部信息有哪些基本要求?
离休干部信息是老干部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数据,报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报送时间: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报任务。
(2)报送内容:按要求报送《离休干部信息采集表》的信息项。要确保采集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严格审核,确保信息采集表、个人档案和计算机存储信息一致。
(3)报送方式:离休干部信息以软盘方式报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
(4)离休干部年终统计报表:用中央组织部统一汇总软件,生成上报盘,并打印一套完整的报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好封面后报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
12、离休干部的“双高期”是指什么?
高龄期、高发病期。
13、离退休干部“四就近”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托社区资源,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14、国家对搞好老年教育有何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九、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1、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各部门离退休干部的多少,管理服务任务的轻重,工作机构可称“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或“离退休干部处”,属机关行政性质,在各部门行政机构限额外单列。
2、中央规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1993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中编〔1993〕5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职能为: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十、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
1、中组部对老干部工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有何要求?
搞好老干部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是加强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目前有些单位离休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后,工作范围扩大了,工作量也随之增加。老干部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得削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干部局,应仍按组通字[1983]128号通知的要求设置,仍列为省区市党委的部、局级机构。老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2、如何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
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确保编制和人员配备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加强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3、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就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提出了一条新要求,这一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4、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按照什么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
答: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
5、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要做到什么?
要做到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
6、加强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目标是什么?
加强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旨在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他们的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7、2008年起,中组部老干部局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老干部工作部门中组织开展了一项什么活动?每年的活动主题是什么?
2008年起,中组部老干部局在全国老干部工作部门中开展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2008年是“集中活动年”,2009年是“深化拓展年”,2010年是“巩固提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