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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出国(境)有关政策规定摘要

发布日期:2017-04-13    点击:[] 次

一、对离退休干部短期出国(境)期限和审批手续的规定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规定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规定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规定: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规定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离休干部报销出国探亲费的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六、对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规定

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

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七、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要求

中纪委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规定:

1.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3.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注:包含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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