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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厅字[2016]6号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6-05-13    点击:[] 次

今年2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完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厅字[2016] 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3月2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全省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推进会。为了准确理解、认真落实6号文件和视频会议精神,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顺利推进,现将文件精神予以解读。

一、 出台6号文件的必要性

1、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200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指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同时指出,“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2002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厅字[2002]8号)也明确要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统筹和支付”。今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要切实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药费个人垫付,缩短报销周期,确保医药费能够及时报销;要推进医药费异地直接结算。

2、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保障能力。长期以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是:省财政每年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拨到所在单位,由各单位为老同志报销医疗费用。近年来,这种各单位分散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直接体现为单位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统筹和保障能力逐渐减弱,出现了拖欠老同志医药费和来信来访增多的现象。一是随着离休干部人数的减少,单位医药费统筹金越来越少,单位小统筹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同志不断增长的看病就医需求。二是随着离休干部年龄的增高,疾病日渐增多,用于看病就医的花费日益增加,财政所拨医药费统筹金缺口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老同志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常常出现增加个人垫资负担、加剧单位经费困难、拖欠医院费用等情况,影响到了老同志正常医疗和身心健康。三是单位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不符合财务制度。新预算法出台以后,财务管理更加严格,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医药费,违反财务制度和新预算法。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省直财政预算单位因为离休干部医药费超支,随时要求增拨经费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进一步完善省财政对离休干部医疗支出的保障机制、规范医药费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目前,我省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属地统筹工作进展缓慢;各市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形式多样、政出多门;部分市县统筹标准畸高畸低,甚至还有门诊医药费包干现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医药费标准的不统一,给老同志看病就医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保障工作带来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4、进一步为离休干部看病就医提供快捷便利的优质服务。经过多年的改革、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日趋成熟,逐步做到了协议医疗单位多、选择余地大,住院无需垫资、患者负担轻,药品目录日趋规范、用药范围不断扩大,资金征缴和财政支持渠道畅通,住院 、就诊、结算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又明确提出,两年内实现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异地结算。目前,我国医保制度的统筹能力不断提高,造福人民、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强大,离休干部理应分享它的便捷与好处。医药费单独统筹、社保部门集中管理,是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纳入全民医保平台、让老同志共享这一惠民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单独统筹办法

5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保健干部待遇以外的离休干部参加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服务。省属企业和驻并外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由各市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6已经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接纳驻地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参加本地统筹。尚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市,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年底以前将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一由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

7省属企业和驻并外省直单位,要主动与所在市人社部门联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统筹地区的统一管理服务办法,年底以前参加所在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三、筹资标准

8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由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离休干部近三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政策规定内的实报实销额和各地筹资标准等情况研究确定。

9力争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基本做到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类型单位之间、县与县之间,离休干部的待遇水平大体一致。

四、资金落实途径

10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由所在单位管理改为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后,财政部门对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负担政策不变,对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补助原则不变。

11省直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承担;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和企业缴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经审核认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12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一种保障机制,年度内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如果资金出现缺口,经核实后通过调整提高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来解决。

五、看病就医办法

13离休干部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协议管理的医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参照医保“三个目录” 给予支付。离休干部在省内异地住院,到省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在政策范围内的即时结算,离休干部住院个人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

14对于离休干部的门诊就医、购药,省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3000元数额一次性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用于支付老同志在省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超出3000元,但还需在医院门诊或药店就医、购药时,需就近选择省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在此范围和所有的专科医院就医、购药,如定点医院和专科医院药品短缺时,可凭医院外配处方在省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购药,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由所在单位凭选定的医疗机构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单等收费凭证和诊疗手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费用核拨单(单位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仅由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未开通的提供)等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为了方便离休干部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只送一次报销材料,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其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内。社保卡未开通金融账户的打入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转交离休干部本人。

15离休干部年度内就医、购药、住院医疗支出金额不足3000元的,节余部分发给本人,由省医保中心转入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16目前,在医保还未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离休干部转到省外住院的、长期在省外居住住院的、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考虑到老同志行动不便,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费用支付到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社保卡未开通金融账户的打入单位指定账户。

17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服务后,原单位对老同志的医疗服务职责不能削弱,要在政策宣传、工作对接、老同志看病就医服务各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

六、医疗机构服务管理要求

18为了方便老同志看病就医,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在省医保服务窗口及时为离休干部办理挂号、结算、取药等相关事项,有条件的医院要建立离休干部就诊“绿色通道”,明确门诊、住院、体检、咨询等服务规范。

19离休干部就诊住院时,要做到科学诊断、适度检查、合理用药、有效治疗、保障质量、确保安全;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在心理、精神各方面给予老同志更多的慰藉和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诊治效果和医疗服务水平。

20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奖惩制度等途径,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抑制医药费非正常过快增长。

七、单独统筹启动前后的相关工作

21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起启动,具体按照省社保局和省医保中心的安排办理。

22驻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省社保局和省医保中心《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收集、汇总本单位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个人信息,填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申报表》、《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采集表》,办理申报、备案、制卡等事宜。省医保经办机构将统一发放诊疗手册,编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知识问答。省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将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并协调相关单位为离休干部提供金融账户激活服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统一领取,及时分发到老同志手中。所在单位要通过离休干部本人激活社保卡功能,把初始密码修改为老同志容易记忆的个性密码,确保社保卡顺利使用和卡内资金安全。

23关于2016年度的医药费单独统筹筹资标准和缴费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已印发《关于2016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筹资标准及缴纳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6]8号)。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将财政所拨的离休干部专项医疗经费缴纳到省社保局指定账户,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经办管理。省属企业和驻并外省直单位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24单独统筹交接之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2016按照过去办法,先由原单位为老同志报销;之后,省医保中心将审核并返还单位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省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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